当前位置:首页
 > 新闻中心 > 行业动态
宁波出台六项措施严防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
发布日期:2018-07-11 浏览次数: 字号:[ ]

5月17日,宁波市住建委发布消息,为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,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出台六项措施,严防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。

据悉,本次出台的新举措旨在贯彻落实住建部、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、公安部《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坚持“房子是用来住的,不是用来炒的”定位,具体措施包括:

优先支持租房提取。缴存职工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,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月度提取限额;对于利用租房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,2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。

规范购房提取管理。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外购买商品住房,购房者或配偶不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不系该地居民,购房者父母或子女不系购房所在地居民,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。

严格账户封存手续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,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。账户封存期间,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半年以上的,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。未在异地(宁波市行政区域外)继续缴存、封存未满6个月的,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。

缩短提取审核时间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齐全的,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;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,受理审核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。

建立信息共享机制。与市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,联网核查商业住房贷款还款信息,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,一律不得提取。

实施失信惩戒制度。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,进行行政处罚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,失信人员3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。

——转载自《宁波日报》


【返回顶部】 【打印本页】 【关闭窗口】
访问量:
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